Saturday, January 16, 2016

《出埃及记》第9课 - 律法



上周五查经, 我们一起学习了《出埃及记》第9课-律法。安琪姐妹帮我们把神通过摩西向祂的子民颁布律法的背景做了很好的回顾,我们也对三个讨论题进行了积极的分享和讨论。但我个人觉得在具体的各项律法条文和其意义上,我们没有机会深入探讨和学习,这有点可惜。

一个原因是条文太多,我们没时间当堂阅读,大概不少兄弟姐妹没有事先阅读,所以无法仔细探讨这些重要律法条文的里面神的心意。为了不让这些的重要信息被略过。 我在这里抄录了 www.aboutbible.net 网站上对这些重要律法条文的解释及如何从中看神的心意供大家参考。

愿神祝福思考并遵行祂话语的人。

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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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愛與服事

  愛…不願意自由…永遠服事主人(出二一:5-6)

  沒有不願意自由的人,只有不願付自由代價的人。
  但卻有人,律法規定他可以選擇自由,他明明知道,卻寧願選擇不自由: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裏,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著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出二一:1-6)

  在冰冷的律法中,我們發現一個溫暖的“愛”字。
  照以色列的律法,希伯來人在貧窮的時候,不可賣身給外族人,只可賣給同族的人家為奴僕;既然是同為弟兄,是神所贖出來的,不可以永遠賣為奴僕。因此,在為主人工作了六年之後,應該得到機會,不用付贖價,就可出去作自由人。
  不過,依照律法,他雖然可以自由,但他不能有工價,原來不屬於他的,在離開時也沒有權利帶走。他若是同著妻子來的,那沒有問題,可以同時自由離去。但如果他來時單身,主人給了他妻子,生了兒女,他出去的時候,都不能帶走,要留下歸給主人。這家庭愛的維繫就斷絕了。
  愛是超越律法的。這時,他可以作一個選擇:如果他愛主人,可以留在主人家裏,永遠成為那家的一部分;如果他愛主人所給他的妻子,所生的兒女,也可以全家作同樣的選擇。
  從那天起,他與主人家的關係,有一個新的開始。主人帶他到審判官那裏公證,又帶他到門框旁,用錐子穿他的耳朵。這表明他今後永遠屬於這家,不再自由出入,必須聽從主人的命令,作主人所喜悅的事。
  這是我們基督徒的圖畫。主所救贖的人,從律法下得以自由,卻因為愛主而甘願永遠服事祂。“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加五:13)。我們既是屬主的人,就要聽從祂,從心裏順服祂。中文的“聞”字很有意思。心思不屬的時候,會聽而不聞,沒有專注順從;只有心歸神屬,才可聞命而行。這就是耳朵被錐子穿過門框的表現。不是迫於律法,不得不為;不是陽奉陰違,只在眼前事奉;是因愛而順服。


  不要“過火”

  點火焚燒荊棘…必要賠還(出二二:6)

  神要我們持守“中道”。適中是品德的標準,過猶不及。勇敢是適中的品德;過分是鹵莽,不及是怯懦。慷慨是適中的品德;過分是浪費,不及是吝嗇。聖經告訴我們說:“不要看自己過於所當看的,要照著神所分給各人信心的大小,看得合乎中道。”(羅一二:3)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出二二:5-6)

  人出去牧放牲畜,應當知道負責任。但他沒有盡到當盡的責任,而任牲畜亂走,“任憑”牲畜如何,而不加照顧,顯然有當為而不為的過失。
  好些人在處事上也是如此。他們以放縱為愛心,父母不善盡所應負的責任,對家庭的子女不加管束;牧者為討信徒的歡心,對信仰上的問題不加注意,形同民主,實則放任。結果任其照自己各人私欲而行,糟蹋別人的莊稼,或則破壞主的葡萄園,使主的工作蒙受虧損。公義的神,也是莊稼的主,有一天必要他負責償還。
  另一種現象,是過分的嚴厲無恩。自以為熱心,除惡,卻是為除稗子,連麥子也毀掉。自以為是“亮光”,發展成為忌邪的火,最後卻是野火。荊棘本來是受咒詛的東西,人人皆曰當除;他自命為了真理,要除惡務盡,燒盡荊棘,放起火來;也許,起初的動機未可厚非,但任性行而不予控制,結果把人家已成熟收割的禾稼,或種作的田園,都燒盡了。本來該是效法保羅持守真理,“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加一:8);到了他身上,變成了“凡與我意見不同的就被咒詛”。自己號稱嚴緊,實在是狹窄而好戰,暢己心所欲為。火放了,不負責任,讓它盡情的燒去,盡興了,還誇口是工作有效果,別人卻大受虧損。教會受這種肉體熱心的損害,實在難以估計有多大。
  這兩種極端,一是當為而不為,放任不盡責任;一是任性妄為,不顧傷及別人,是教會問題所在,求主禁止。


  要管敵人瓦上霜

  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出二三:4)

  “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是頗能代表華人人生哲學的成語。但美國人的生活態度,卻是“莫僅各掃門前雪,也管他人瓦上霜。”
  在美國,每年降雪的季節,老年人出入感到不便;總有些有愛心的人,去幫助別人掃雪,剷雪。這自然是本分以外的工作,沒有任何地方,有法律規定你非作不可。但神的律法說:


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務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出二三:4-5)

  有話說:“惡僧及笠,愛屋及烏”;意思說,人愛惡的情感,總是跟有關的主體連在一起。這種情感的轉移,實在全沒有道理。
  神的教導,剛好相反。你愛不愛那人是一回事,你對那陷在困苦中無辜的牲畜,總要愛護。這種愛的義務,是由人推及牲畜。人與人儘管意見可以不同,屬於那人的牛和驢,卻沒有得罪你,絕不應該把敵對心理移到牲畜身上。神的慈愛寶貴,“人民牲畜祂都救護”。人犯罪的結果,也連帶使“受造之物服在虛空之下”;但到神的救贖計畫完全實現,神兒女身體得贖,得享“自由的榮耀”的時候,受造之物就同得免於敗壞的轄制。(羅八:18-23)
  因此,不問你愛不愛那人,要愛他所有的牲畜。
  神律法的功能,可以提醒人,由愛護牲畜,會想到對人更應該相愛。有的人長齋茹素,說甚麼不殺生,不用獸的皮毛為衣物,卻恨同樣心性體貌的人,甚至欲食其肉而寢其皮,把人類社會,變成最可怕的同類相殘,是何等的矛盾,簡直可說是最低的假冒為善。
  不過,這是特別對於神的子民說的。為了同族情誼,終於要同居,就要以愛相待。有話說:“不能愛基督裏的弟兄,也當愛弟兄裏的基督。”如果能真正的愛基督了,很少會有不能愛弟兄的理由。不僅管他人瓦上霜,還要管敵人瓦上霜。
  聖經說:“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羅一三:8)恨人而不及於畜,更由幫助牲畜而愛人,成為美好的愛的河流。


  立約的血

  摩西將〔立約的〕血灑在百姓身上(出二四:8)

  以色列人,是神所特別揀選的,作祂立約的子民。我們信主耶穌,藉著祂的血進到神面前的人,也是有同樣的位分。
  他們是神從埃及救贖出來的。神將埃及人頭生的男丁,都殺滅了,惟獨各家門上塗羔羊血的,滅命的天使才越過他們,讓他們存活。神又將那些分別屬祂的人,引出埃及。
  他們是蒙神所教導的人。“摩西下山,將耶和華的命令,典章,都述說與百姓聽…將耶和華的命令都寫上…又將約書念給百姓聽。”(出二四:3-4,7)百姓當知道他們所信的是誰,所當守的是甚麼。神從來不將愚昧當作屬靈。愚昧只能使人滅亡,絕沒有因愚昧而得救蒙恩的事。
  他們是蒙主血所灑的人。“摩西將〔祭牲的〕血一半盛在盆中,一半灑在壇上…將血灑在百姓身上。”(出二四:6,8)這血成為神與祂子民立約的憑據(來九:13-14,18-25)。在新約的教會,是“照父神的先見被揀選,藉著聖靈得成聖潔,以致順服耶穌基督,又蒙祂血所灑的人。”(彼前一:2)所以我們凡信主的人,在神眼中,各人身上都帶著祂兒子基督耶穌的血,就是立約的血,是屬祂的印記(提後二:19),就是永不滅亡的保證。所以我們總要離開不義。
  以色列人接受了神的約,他們齊聲回答說:“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出二四:3,7)這真是很勇敢的承諾,而且沒有猶豫,沒有考量,看自己能不能遵行,或試著遵行。無論如何,可以相信他們是誠意,是真心,只以後才發現自己“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八:3-4)這是說,在律法下的人,總難免經驗了“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羅七:19)的苦境,而相信必須仰賴主的恩典,才得稱義。
  不過,在此之先,那“善”與“惡”的知識,“願”與“不願”的意志,是從哪裏來的呢?還是由於律法的教導!所以保羅稱律法的功能,是“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加三:24),真是神啟示的真理。
  願我們惟獨仰賴耶穌基督立約的寶血,而親近神。